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35号 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7]195号)文件,我们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中相关诊疗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激光照相”、“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报销项目,增补“数字化摄影”报销项目,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 
一、诊疗项目取消内容
| 编号 | 物价编码  | 
		诊疗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医疗保险支付类别  | 
		备注  | 
	
1  | 
		W0224010005  | 
		激光照相  | 
		人次  | 
		50元  | 
		乙类  | 
		胶片费另收  | 
	
2  | 
		W02180500201  | 
		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进口机)  | 
		人次  | 
		80元  | 
		甲类  | 
		含光盘存储费  | 
	
3  | 
		W02180500202  | 
		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国产机)  | 
		人次  | 
		15元  | 
		甲类  | 
		含材料及打印纸  | 
	
二、诊疗项目增补内容
| 编号 | 诊疗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最高收费标准  | 
		医疗保险支付类别  | 
		备注  | 
	
1  | 
		数字化摄影(指CR、DR)  | 
		人次  | 
		80元  | 
		甲类  |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曝光、拍片和使用滤线器,不含胶片费。  | 
	

 
 
 
 
 
 
 



